虹桥商务区(主功能区)人才公寓配租管理规定(试行)

为满足上海虹桥商务区(主功能区)人才居住的需求,为企业及其人才营造良好的商务配套和生活环境,根据《关于进一步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加快推进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沪委发〔2016〕19号)、《上海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0〕32号)和《上海市虹桥商务区管理办法》(沪府发〔2010〕第25号)的精神,结合商务区特点,制定本规定。

一、原则

(一)虹桥商务区(主功能区)人才公寓政策的实施由虹桥商务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和所在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共同负责。

(二)管委会会同相关区政府通过筹集公共租赁房(以下简称公租房)、回购回租住房、全租赁住宅等多方式多渠道筹措人才公寓,解决虹桥商务区(主功能区)各类人才阶段性、过渡性居住需求。

(三)属于公租房性质的人才公寓,视房源按本市市筹公租房或区筹公租房的相关管理规定实施管理,同时适用本规定。

(四)管委会根据人才公寓不同房源项目情况,会同市、区职能部门和公租房公司或项目营运公司制定相应的人才公寓项目供应方案和申报指南实施配租管理。

(五)申请人才公寓需同时符合企业条件与个人条件。

(六)人才公寓由企业申请和承租。符合人才公寓入住条件的企业员工向本企业提出申请,企业审核后统一向管委会申报。配租后企业与人才公寓运营公司办理租赁手续,安排员工入住和监督管理。

二、企业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注册在虹桥商务区(主功能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实际入驻办公;

2、企业人事、财务等各项管理制度健全,诚信经营和依法纳税;

3、企业信用优良,无有损商务区形象的不良行为;

4、同意并严格遵守虹桥商务区人才公寓管理相关规定。

(二)企业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优先配租供应:

1、虹桥商务区(主功能区)重点引进项目;

2、经商务部门认定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贸易型总部;

3、国内上市公司和大型企业的总部或区域性、功能性总部;

4、员工人数规模在50人以上;

5、企业缴纳各类税收在300万元以上;

6、需安排对企业有特殊贡献且确有居住困难人才的中小企业。

三、个人条件

1、属于公租房性质的人才公寓,入住人员需视房源情况符合市筹公租房或区筹公租房的准入条件。

2、属于非公租房性质的人才公寓,优先安排入选中央和上海市“千人计划”引进人才、上海市领军人才和特殊专业人才、紧缺人才以及重点项目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入住。

四、申请和配租流程

(一)企业申请:符合条件的企业基于员工申请向管委会申报人才公寓配租申请材料,并报备本企业人才公寓入住分配和轮候方案。

(二)配租评审:管委会根据房源情况和企业需求,拟定房源额度分配方案;召开联合评审会,评审通过后,报管委会审议后执行。

(三)确定人选:企业根据管委会下达的配租额度,按照报备的人才公寓入住分配和轮候方案,在申请员工中提出入住和轮候人选,经企业内部公示无异议后确定入住和轮候名单。

(四)资格审核:配租属于公租房性质的人才公寓,企业收齐入住员工公租房准入资格申请材料后,统一提交单位所在区公租房公司进行审核,取得《准入资格确认书》的员工方可入住;非公租房性质的人才公寓按照项目要求,由管委会对入住人员进行审核确认。

(五)签约入住:企业与人才公寓运营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再办理入住手续。

五、监督管理

(一)承租企业及入住员工应确保各类申报信息的真实性,租住期间承租企业应以书面形式定期向管委会通报租住情况以及员工就业、住房变更情况,管委会对人才公寓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承租企业及其入住员工不得将人才公寓转租、转借、擅自调换、改变用途、破坏、擅自装修,不得在公寓内从事违法违规活动,并严格遵守租赁合同约定。

(三)租住期间,企业入住员工通过购买、受赠、继承其他住房,或承租、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或累计拖欠租金超过三个月的,应及时腾退入住的人才公寓。

(四)租赁期间和轮候期间企业入住和轮候员工离职的,应及时腾退入住的人才公寓或取消轮候资格,房源由企业另行安排符合条件的员工入住,企业应将相关情况及时书面告知虹桥商务区管委会。

(五)企业及入住员工违反上述规定,经管委会督促仍不整改的,收回已配租的人才公寓,取消企业申请资格,情节严重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六、其他 

(一)属于公租房性质的人才公寓,租赁期限、租赁价格等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相关规定执行。属于非公租房性质的人才公寓,将视房源项目明确人才标准;配租期原则上为2年,到期重新配租;租赁价格参照公租房按略低于市场租金水平确定;租金标准定期调整,租金调整发生在租赁合同期内的,仍按合同执行。

(二)虹桥商务区(主功能区)范围内服务于商务区的事业单位及其人才参照本规定管理。

(三)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9月30日。

(四)本规定由虹桥商务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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