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关于加快发展法律服务业,打造涉外法律服务高地的支持政策 (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关于加快发展法律服务业,打造涉外法律服务高地的支持政策 (试行)》的通知
沪虹商管〔2025〕48 号
各有关单位:
为支持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法律服务业发展,打造涉外法律服务高地,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管委会、闵行区政府、长宁区政府、青浦区政府、嘉定区政府制定了《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关于加快发展法律服务业,打造涉外法律服务高地的支持政策 (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关于加快发展法律服务业,打造涉外法律服务高地的支持政策 (试行)》
上海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政府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
2025 年 6 月 5 日
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关于加快发展法律服务业,打造涉外法律服务高地的支持政策 (试行)
为加快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法律服务业发展,打造涉外法律服务高地,依据《上海市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专项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沪虹商管〔2024〕9 号)和《上海市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专项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沪虹商管规〔2024〕1 号)有关规定,制定本支持政策。
一、支持对象和基本条件
本政策重点支持方向包括:支持国内知名律师事务所及分所、外国及港澳律师事务所代表机构、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本市仲裁机构和境外知名仲裁机构业务机构、商事调解机构、法律科技公司、法律媒体,及其他有利于法务区法律服务业发展或加强国内外法律合作交流的组织或机构。
(一)申报主体需符合以下条件
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纳税和会计信用良好、经营状态正常,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 申报支持的项目功能和效益主要发生在商务区内。
- 市委、市政府确定支持项目的承担单位。
(二)申报境外项目还需符合以下条件
- 项目取得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登记、备案或核准。
- 境外项目应已在项目所在国(地区)依法注册或办理合法手续,项目合同或合作协议已依法生效,并购项目已完成交割。
- 同一项目的同一支付凭证不得重复申请、获取财政专项资金。
二、主要支持内容
(一)支持虹桥国际中央法务区建设
- 对入驻法务区优质载体平台的法律服务机构及平台运营方予以支持。对经市司法局和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管委会认定的优质载体平台,根据入驻机构能级、资质、规模等进行评估,给予每年最高 180 万元、最多三年的奖励。支持平台运营方提供公共服务和专业运营保障,根据公共活动场所空间品质及功能打造、运营服务等情况经评估后,每年给予最高 800 万元的运营补贴。
- 对入驻法务区(核心 CBD 区域,除经认定的优质载体平台)的法律服务机构予以支持。根据机构能级、资质、规模等进行评估,给予每年最高 80 万元、最多三年的奖励。
(二)支持建设法务区联动创新区
- 支持商务区各片区建设经认定的有一定规模的法务区联动创新区。根据机构能级、资质、规模进行评估,给予每年最高 80 万元、最多三年的奖励。根据机构入驻、功能打造、运营服务等情况经评估后,对运营方每年给予最高 400 万元的运营补贴。法务区联动区根据建设成效,经评估认定可适时调整规模。
(三)支持涉外法律服务集聚发展
- 支持商务区内法律服务机构提升涉外法律服务能级。按照涉外法律服务营收规模、服务企业数量、重点服务案例等进行综合评估,经评选每年给予最高 100 万元奖励。
- 支持商务区法律服务机构提升国际化能力。鼓励律师事务所通过出资设立、并购、联营等方式设立境外分支机构,每设立备案一家境外分支机构并规范发展的,经认定给予最高 30 万元的奖励。
- 支持商务区法律服务机构开展国际合作。鼓励与港澳律师事务所设立合伙联营事务所,入驻商务区并运营满一年的,给予最高 200 万元一次性奖励。
- 支持海外法律服务机构在商务区入驻代表机构。鼓励外国知名律师事务所代表机构、境外知名仲裁机构业务机构入驻商务区并运营满一年的,给予最高 200 万元一次性奖励。
- 支持建设一带一路法律服务中心等高能级涉外法律服务平台。对运营满一年,经认定对平台实际投入给予最高 200 万元一次性奖励。
(四)支持法律科技企业、机构发展
- 支持法律科技企业、机构在商务区加速发展并提升能级。对营业收入达到 8000 万元以上(含本数)、2 亿元以上、5 亿元以上且年增长率达 5% 以上的,经认定分别每年给予 50 万元、100 万元、300 万元的奖励。
- 培育法律科技企业垂类大模型建设。支持法律科技企业参照相关规定通过大模型备案等手续,经认定给予不超过补贴研发投入 30%、不超过 3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 鼓励法律科技企业提升创新能级。对首次被认定为专精特新 “小巨人” 法律科技企业,给予 1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被认定为上海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 5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五)支持做大做强和提升能级
- 支持获得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省级优秀律师事务所荣誉的总部落户商务区,或通过吸收合并、兼并重组、将相应荣誉的律师事务所总部落户商务区,以及商务区内法律服务机构获评相关荣誉的,且运营满一年的,分别给予 300 万元(全国优秀)、150 万元(省级优秀)一次性奖励。
- 鼓励商务区律师事务所扩大人员规模。提升服务能力,对于聘用律师人数达到 50 人及以上的事务所,将给予 2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于聘用律师人数达到 100 人及以上的事务所,给予 5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于聘用律师人数达到 200 人及以上的事务所,给予 1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六)支持法律服务人才培育
- 支持法律服务人才参加海外培训。对参加经认可的境外法律知名院校、组织、机构、协会的非学历法律培训并取得相应证书的法律服务人才,经审核认定,给予人才所在机构不超过 50%、每年不超过 30 万元的培训补贴,每人每年最高 5 万元。
- 支持律师事务所对高层次法律服务人才的引进培育。对在商务区落户并实际经营的律师事务所,聘请具有境外律师执业资格的律师人才,全职工作实际满 2 年的,经认定给予律师人才所在律师事务所每人 6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商务区内律师事务所与港澳律师事务所合伙联营或者聘请港澳、外国籍法律顾问的,参照执行。
(七)支持打造高品质法律服务生态
- 支持举办高端法律服务业活动。对在商务区举办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升国际法律服务功能、具有国内外重大影响力的活动,经认定按照实际投入最高 50% 的比例,最高给予承办单位 100 万元补贴。对承担市级及以上重要任务的法律服务相关活动按照实际投入给予资金补贴,最高 100 万元。
三、附则
- 本政策适用于符合法律服务业领域的各类企业、机构和社会组织,具体申报要求详见申报指南。
- 在本意见实施过程中如遇个别行业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管委会将会同相关区政府研究调整行业扶持标准和政策,并以申报指南形式发布。
- 本意见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或者本市颁布新政策,则按相关规定执行。
- 本意见由上海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 2028 年 12 月 31 日。
上海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招商服务:021-64398555 136516463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