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虹桥商务区关于社会事业配套发展的扶持政策

一、申请资金扶持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上海市虹桥商务区管理办法》功能定位要求,符合《虹桥商务区产业发展重点支持目录》和《上海市虹桥商务区专项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要求的现代服务业的重大项目、行业领军企业或者具有公共性质的贸易机构和社会组织等。

(二)在虹桥商务区主功能区新设立或者新迁入,并由所在地税务机关征管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境内外具有法人资格的贸易机构和社会组织。

(三)入驻虹桥商务区主功能区开展实际经营管理和服务活动的企业,或者在虹桥商务区主功能区开展事务管理的贸易机构以及从事公共事业的社会组织。

(四)申请企业、贸易机构、社会组织应当与虹桥商务区主功能区内物业业主签订三年(含)以上租赁合同或者自有房屋产权证明。

(五)申请企业、贸易机构和社会组织,诚信守法、信誉良好。

(六)其他经认定的条件。

 二、关于社会事业配套发展的扶持政策

为鼓励社会事业性组织参与商务区公共性医疗卫生、学校教育等配套,经认定,确为有助于进一步完善商务区功能、提升商务区形象的项目,对于在商务区购买或者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机构组织按建筑面积给予营运资助:建筑面积少于1000平方米(含)的,给予50万元人民币营运资助;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至2000平方米(含)的,给予100万元人民币营运资助;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至3000平方米(含)以上的,给予200万元人民币营运资助;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300万元人民币营运资助。自认定年度起,购置用房的,按资助标准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租赁用房的,按资助标准分二年按50%、50%的比例发放营运资助资金。

上海虹桥商务区招商服务中心,产业扶持政策咨询电话:021-64398555,136516463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