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虹桥商务区关于现代商贸业发展的扶持政策

一、申请资金扶持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上海市虹桥商务区管理办法》功能定位要求,符合《虹桥商务区产业发展重点支持目录》和《上海市虹桥商务区专项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要求的现代服务业的重大项目、行业领军企业或者具有公共性质的贸易机构和社会组织等。

(二)在虹桥商务区主功能区新设立或者新迁入,并由所在地税务机关征管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境内外具有法人资格的贸易机构和社会组织。

(三)入驻虹桥商务区主功能区开展实际经营管理和服务活动的企业,或者在虹桥商务区主功能区开展事务管理的贸易机构以及从事公共事业的社会组织。

(四)申请企业、贸易机构、社会组织应当与虹桥商务区主功能区内物业业主签订三年(含)以上租赁合同或者自有房屋产权证明。

(五)申请企业、贸易机构和社会组织,诚信守法、信誉良好。

(六)其他经认定的条件。

二、现代商贸业发展的扶持政策

1、经国家或者本市主管部门批准的平台型、具有公共服务性质的年成交额在50亿元人民币(含)以上的专业要素市场、产权交易中心、技术交易中心、大宗商品交易中心或者线上商品交易平台,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开办资助,自认定年度起,分二年按50%、50%的比例发放开办资助资金。

在商务区购置平台所需办公用房的,按购房总价5%,最高不超过120万元人民币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在商务区租赁平台所需办公用房的,以不超过1000平方米(含)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天不超过5元人民币的标准,按租金的30%给予三年租房补贴,累计不超过120万元人民币。

2、对新引进的国际知名品牌总经销商(代理商),年营业收入在5亿元人民币(含)以上或者实现年经济贡献1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开办资助,自认定年度起,分二年按50%、50%的比例发放开办资助资金。

在商务区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按购房总价5%、最高不超

过120万元人民币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在商务区租赁自用办

公用房的,以不超过1000平方米(含)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天不超过5元人民币的标准,按租金的30%给予三年租房补贴,累计不超过120万元人民币。

3、对新引进的大型商贸服务连锁经营企业总部,且其在国内控股5家(含)以上分店,年营业收入在10亿元人民币(含)以上的,在商务区范围内年营业收入在2亿元人民币(含)以上或者实现年经济贡献15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开办资助,自认定年度起,分二年按50%、50%的比例发放开办资助资金。

在商务区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按购房总价5%、最高不超过120万元人民币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在商务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以不超过1000平方米(含)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天不超过5元人民币的标准,按租金的30%给予三年租房补贴,累计不超过120万元人民币。

4、对新引进的大型内外贸企业,年营业收入在5亿元人民币(含)以上或者实现年经济贡献1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开办资助,自认定年度起,分二年按50%、50%的比例发放开办资助资金。

在商务区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按购房总价5%、最高不超过80万元人民币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在商务区租用自用办公用房的,以不超过500平方米(含)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天不超过5元人民币的标准,按租金的30%给予三年租房补贴,累计不超过80万元人民币。

5、对新引进的5万平方米(含)以上、运营一年内(含)店铺开业率达到70%(含)以上的大型商业综合体,自认定年度起,给予一次性200万元人民币开办资助。

6、经国家或者本市主管部门认定的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具有ICP认证的知名电子商务类、商贸平台类、移动电子商务类等企业,年营业收入在5亿元人民币(含)以上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开办资助,自认定年度起,分二年按50%、50%的比例发放开办资助资金。

在商务区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按购房总价5%、最高不超过120万元人民币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在商务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以不超过1000平方米(含)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天不超过5元人民币的标准,按租金的30%给予三年租房补贴,累计不超过120万元人民币。

7、对新引进的经国家或者本市主管部门认定的服务外包示范企业,或者承接高端服务外包年执行金额超过500万美元(含)的服务外包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开办资助,自认定年度起,分二年按50%、50%的比例发放开办资助资金。

在商务区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按购房总价5%、最高不超过80万元人民币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在商务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以不超过500平方米(含)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天不超过5元人民币的标准,按租金的30%给予三年租房补贴,累计不超过80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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