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现代服务业优惠扶持政策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进一步推进虹桥商务区及虹桥临空经济示范区开发建设,鼓励现代服务业集聚发展,进一步做强高端商务功能,提高虹桥商务区国际贸易能级,打造国际化的中央商务区,依据《虹桥商务区产业发展重点支持目录》和《上海市虹桥商务区专项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扶持重点)

本意见重点扶持促进虹桥商务区及虹桥临空经济示范区的现代服务业发展和具有影响力的重大项目。

第三条 (基本申请条件)

申请资金扶持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上海市虹桥商务区管理办法》功能定位要求,符合《虹桥商务区产业发展重点支持目录》和《上海市虹桥商务区专项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要求的现代服务业的重大项目、行业领军企业或者具有公共性质的贸易机构和社会组织等。

(二)在虹桥商务区新设立或者新迁入,并由所在地税务机关征管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境内外具有法人资格的贸易机构和社会组织。

(三)入驻虹桥商务区开展实际经营管理和服务活动的企业,或者在虹桥商务区开展事务管理或公共事业服务的贸易机构以及社会组织。

(四)申请的企业、贸易机构、社会组织应当与虹桥商务区内物业业主签订三年(含)以上租赁合同或者自有房屋产权证明。

(五)申请的企业、贸易机构和社会组织,必须诚信守法、信誉良好。

(六)其他经认定的条件。

第四条 (扶持标准)

(一)现代商贸业

1、经国家或者本市主管部门批准的平台型、具有公共服务性质的年成交额在50亿元人民币(含)以上的专业要素市场、产权交易中心、技术交易中心、大宗商品交易中心或者线上商品交易平台,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开办资助,自认定年度起,分二年按50%、50%的比例发放开办资助资金。

在商务区购置平台所需办公用房的,按购房总价5%,最高不超过160万元人民币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在商务区租赁平台所需办公用房的,以不超过1000平方米(含)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天不超过5元人民币的标准,按租金的30%给予三年租房补贴。

2、对新引进的国际知名品牌总经销商(代理商),年营业收入在5亿元人民币(含)以上或者实现年经济贡献1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开办资助,自认定年度起,分二年按50%、50%的比例发放开办资助资金。

在商务区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按购房总价5%、最高不超

160万元人民币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在商务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以不超过1000平方米(含)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天不超过5元人民币的标准,按租金的30%给予三年租房补贴。

3、对新引进的大型商贸服务连锁经营企业总部,且其在国内控股5家(含)以上分店,年营业收入在10亿元人民币(含)以上的,在商务区范围内年营业收入在2亿元人民币(含)以上或者实现年经济贡献15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开办资助,自认定年度起,分二年按50%、50%的比例发放开办资助资金。

在商务区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按购房总价5%、最高不超过160万元人民币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在商务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以不超过1000平方米(含)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天不超过5元人民币的标准,按租金的30%给予三年租房补贴。

4、对新引进的大型内外贸企业,年营业收入在5亿元人民币(含)以上或者实现年经济贡献1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开办资助,自认定年度起,分二年按50%、50%的比例发放开办资助资金。

在商务区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按购房总价5%、最高不超过80万元人民币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在商务区租用自用办公用房的,以不超过500平方米(含)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天不超过5元人民币的标准,按租金的30%给予三年租房补贴。

5、对新引进的5万平方米(含)以上、运营一年内(含)店铺开业率达到70%(含)以上的大型商业综合体,自认定年度起,给予一次性200万元人民币开办资助。

6、经国家或者本市主管部门认定的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具有ICP认证的知名电子商务类、商贸平台类、移动电子商务类等企业,年营业收入在5亿元人民币(含)以上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开办资助,自认定年度起,分二年按50%、50%的比例发放开办资助资金。

在商务区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按购房总价5%、最高不超过160万元人民币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在商务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以不超过1000平方米(含)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天不超过5元人民币的标准,按租金的30%给予三年租房补贴。

7、对新引进的经国家或者本市主管部门认定的服务外包示范企业,或者承接高端服务外包年执行金额超过500万美元(含)的服务外包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开办资助,自认定年度起,分二年按50%、50%的比例发放开办资助资金。

在商务区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按购房总价5%、最高不超过80万元人民币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在商务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以不超过500平方米(含)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天不超过5元人民币的标准,按租金的30%给予三年租房补贴。

(二)会展旅游业

1、注册在商务区内的由国际著名酒店管理公司管理的酒店,开业运营后酒店业主凭与国际酒店管理公司签订的管理合同,经认定,给予业主方一次性150万元人民币开办资助。获评五星级的酒店,自获评之日起,给予酒店管理方一次性150万元人民币营运奖励。

2、对新引进的具有特色会展资源,连续三年每年在商务区和虹桥临空经济示范区举办1次以上展出面积不低于2万平方米(含)的展会;或者每二年在商务区和虹桥临空经济示范区举办展出面积不低于5万平方米(含)的品牌会展;或者年营业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含)的会展服务公司,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开办资助,自认定年度起,分二年按50%、50%的比例发放开办资助资金。

在商务区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按购房总价5%、最高不超过160万元人民币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在商务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以不超过1000平方米(含)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天不超过5元人民币的标准,按租金的30%给予三年租房补贴。

3、鼓励支持企业、贸易机构和社会组织每年在商务区和虹桥临空经济示范区举办符合产业导向,有助于国际商务功能打造、投资促进、文化创意集聚,且具备一定影响力的品牌化、国际化高端商贸活动,符合条件的,可申报项目活动补贴。高端商贸活动补贴不得超过活动实际发生费用的50%,且每项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高端商贸活动补贴须事前申报活动项目,并列入年度预算;再经管委会审议通过后实施;申请活动补贴时还需填报活动费用报告及审计意见,经委托的第三方评估后一次性发放。

4、对新引进的国际、国内知名大型旅游公司,旅游业务年营业收入在1亿元人民币(含)以上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开办资助,自认定年度起,分二年按50%、50%的比例发放开办资助资金。

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按购房总价5%、最高不超过80万元人民币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以不超过500平方米(含)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天不超过5元人民币的标准,按租金的30%给予三年租房补贴。

(三)航空服务业

1、对新引进的航空公司总部,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开办资助,自认定年度起,分三年按40%、30%、30%的比例发放开办资助资金;对新引进的航空公司地区总部,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开办资助,自认定年度起,分三年按40%、30%、30%的比例发放开办资助资金。

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总部,按购房总价8%、不超过400万元人民币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以不超过1500平方米(含)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天不超过8元人民币的标准,按租金的30%给予三年租房补贴。

地区总部购房补贴或者租房补贴减半。

2、对新引进的飞机及零部件销售、飞机设计改装、二手飞机交易、飞机检修服务、公务机运营等服务企业,年营业收入在5亿元人民币(含)以上或者实现年经济贡献2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开办资助,自认定年度起,分二年按50%、50%的比例发放开办资助资金。

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按购房总价5%、不超过160万元人民币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以不超过1000平方米(含)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天不超过5元人民币的标准,按租金的30%给予三年租房补贴。

(四)现代物流业

1、对投资建设保税物流中心、分拨中心的企业,经评估认证,为弥补其公共服务性功能而发生的支出,按其投资总额的5%、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给予政策性补贴。经认定,视情况按一定比例分期发放。

2、对新引进的分拨、配送、采购类物流企业;对新引进的运用人工智能、物联网技术从事绿色循环创新物流的第三方物流企业,年营业收入在5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开办资助,自认定年度起,分二年按50%、50%的比例发放开办资助资金。

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按购房总价5%、最高不超过80万元人民币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以不超过500平方米(含)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天不超过5元人民币的标准,按租金的30%给予三年租房补贴。

3、对新引进的从事货物运输年营业收入在3亿元人民币(含)以上的大型专业运输企业,或者自有仓储面积在10000平方米(含)以上的仓储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开办资助,自认定年度起,分二年按50%、50%的比例发放开办资助资金。

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按购房总价的5%、最高不超过80万元人民币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以不超过500平方米(含)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天不超过5元人民币的标准,按租金的30%给予三年租房补贴。

(五)信息服务业

1、对新引进的网络运营服务、增值服务、软件和科技服务企业以及智能信息平台建设和运行公司,开展具有带动示范效应建设项目或者“互联网+”业态创新项目,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含)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开办资助,自认定年度起,分二年按50%、50%的比例发放开办资助资金。

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按购房总价5%、最高不超过80万元人民币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以不超过500平方米(含)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天不超过5元人民币的标准,按租金的30%给予三年租房补贴。

2、对进驻的基于物联网、人工智能、云计算等新一代网络技术开发建设企业,实缴注册资本(金)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含)且获得相关技术认证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开办资助,自认定年度起,分二年按50%、50%的比例发放开办资助资金。

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按购房总价5%、最高不超过160万元人民币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以不超过1000平方米(含)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天不超过5元人民币的标准,按租金的30%给予三年租房补贴。

(六)专业服务业

1、对新引进的国内外知名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知识产权服务、咨询公司、市场调查公司、科技中介服务以及人才服务机构;对新引进的经国家或者本市主管部门批准认可或者由国际公认的信用服务机构授权的信用服务机构、资信调查与评级机构;对新引进的经国际或者国家专业认证机构授权的产品认证和检测机构,年营业收入在5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或者实现年经济贡献在5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开办资助,自认定年度起,分二年按50%、50%的比例发放开办资助资金。

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按购房总价5%、最高不超过80万元人民币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以不超过500平方米(含)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天不超过5元人民币的标准,按租金的30%给予三年租房补贴。

2、对新引进的国内外上市的知名广告传媒公司、广告年营业收入在1亿元人民币(含)以上或者实现年经济贡献在2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大型专业广告公司,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开办资助,自认定年度起,分二年按50%、50%的比例发放开办资助资金。

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按购房总价5%、最高不超过80万元人民币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以不超过500平方米(含)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天不超过5元人民币的标准,按租金的30%给予三年租房补贴。

(七)金融服务业

1、对新引进的证券或者期货经纪、信托、财务公司及保险和再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实现年经济贡献15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开办资助,自认定年度起,分二年按50%、50%的比例发放开办资助资金。 

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按购房总价5%、最高不超过160万元人民币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以不超过1000平方米(含)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天不超过5元人民币的标准,按租金的30%给予三年租房补贴。

2、对新引进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类公司,实缴注册资本(金)在2亿元人民币(含)以上的,给予最高不超过80万元人民币开办资助,自认定年度起,分二年按50%、50%的比例发放开办资助资金。

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按购房总价5%、最高不超过160万元人民币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以不超过1000平方米(含)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天不超过5元人民币的标准,按租金的30%给予三年租房补贴。

3、对新引进的金融数据处理、交换及分析、客户服务、电子支付等金融后台服务企业,年营业收入在2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或者实现年经济贡献5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开办资助,自认定年度起,分二年按50%、50%的比例发放开办资助资金。

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按购房总价5%、最高不超过80万元人民币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以不超过500平方米(含)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天不超过5元人民币的标准,按租金的30%给予三年租房补贴。

(八)文化和创意

1、新引进的新闻出版类、数字出版发行类企业,年营业收入在5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或者实现年经济贡献3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开办资助,自认定年度起,分二年按50%、50%的比例发放开办资助资金。

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按购房总价5%、最高不超过80万元人民币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以不超过500平方米(含)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天不超过5元人民币的标准,按租金的30%给予三年租房补贴。

2、对新引进的年营业收入在5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或者实现年经济贡献3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文化艺术广播影视、动漫游戏等文化企业;对新引进的年营业收入在5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或者实现年经济贡献3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演出经纪、文化交易企业、策划创意公司;对新引进的知名或者由知名专业人士创办原创的文化工作室、设计工作室、时尚创意中心,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开办资助,自认定年度起,分二年按50%、50%的比例发放开办资助资金。

区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按购房总价5%、最高不超过80万元人民币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以不超过500平方米(含)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天不超过5元人民币的标准,按租金的30%给予三年租房补贴。

3、对开办原创演艺中心、高品质文博艺术类场馆(收藏馆、美术馆、艺术馆、博物馆、实体书店等),按照该项目的开办成本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开办资助,自认定年度起,分二年按50%、50%的比例发放开办资助资金。

(九)教育培训和生命健康服务业

1、对新引进的为鼓励产业提供相关专业技术培训类的培训机构,年营业收入在3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或者实现年经济贡献在5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给予最高不超过80万元人民币开办资助,自认定年度起,分二年按50%、50%的比例发放开办资助资金。

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按购房总价5%、最高不超过160万元人民币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以不超过1000平方米(含)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天不超过5元人民币的标准,按租金的30%给予三年租房补贴。

2、对新引进的生命健康服务、专业化康复和护理服务、个性化卫生保健延伸服务等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或者企业,年营业收入在3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或者实现年经济贡献5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开办资助,自认定年度起,分二年按50%、50%的比例发放开办资助资金。

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按购房总价5%、最高不超过80万元人民币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以不超过500平方米(含)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天不超过5元人民币的标准,按租金的30%给予三年租房补贴。

(十)生活性服务业

1、对新引进的住房租赁经营企业,年营业收入在5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或者实现年经济贡献5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开办资助,自认定年度起,分二年按50%、50%的比例发放开办资助资金。

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按购房总价5%、最高不超过160万元人民币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以不超过1000平方米(含)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天不超过5元人民币的标准,按租金的30%给予三年租房补贴。

2、支持住房租赁经营企业提供人才公寓配套服务,对为入驻企业及其员工提供符合要求的人才公寓配套及其营运管理的企业,年提供配套公寓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含)至20000平方米的,每年给予不超过150万元人民币营运资助;20000平方米(含)至30000平方米的,每年给予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营运资助;30000平方米(含)至50000平方米的,每年给予不超过250万元人民币营运资助;50000平方米(含)以上的,每年给予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营运资助。自认定年度起,每年末发放营运资助资金。

3、对于符合商业配套设施规划、符合产业导向和服务于产业集聚功能的品牌化、高端化商业配套类企业,视年经济贡献、进驻先后、服务特色、服务满意度、服务区域、服务时间为筛选标准,按建筑面积给予租金补贴,补贴为期三年。第一、二年每天每平方米不超过3元人民币,第三年每天每平方米不超过1.8元人民币,实际租金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际租金计算。补贴面积最高不超过2000平方米(含)。

(十一)高新技术产业

支持从事电子信息技术、生物与新医药技术、航空航天技术、新材料技术、高技术服务业、新能源及节能技术、资源与环境技术、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等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企业在商务区集聚发展,对于年营业收入在2亿元以上(含)或者实现年经济贡献15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开办资助,自认定年度起,分二年按50%、50%的比例发放开办资助资金。

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按购房总价5%、最高不超过160万元人民币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以不超过1000平方米(含)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天不超过5元人民币的标准,按租金的30%给予三年租房补贴。

(十二)贸易机构和组织

1、吸引海外非盈利性贸易服务、投资服务类国际组织或机构、商会、行业协会和国内非盈利性贸易类、现代服务业类国家级或省市级社会组织进驻虹桥商务区。经认定,给予国际类组织最高不超过150万元人民币的开办资助;给予国家级组织最高不超过120万元人民币开办资助;给予地区级组织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开办资助。自认定年度起,分二年按50%、50%的比例发放开办资助。

国际类组织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以不超过500平方米(含)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天不超过5元人民币的标准,按租金的30%给予三年租房补贴;国家级组织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以不超过300平方米(含)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天不超过5元人民币的标准,按租金的30%给予三年租房补贴;地区级组织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以不超过200平方米(含)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天不超过5元人民币的标准,按租金的30%给予三年租房补贴。

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根据不同类型的组织,参照其相对应的租金补贴最高额度且不超过购房总价5%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

2、鼓励各级贸易机构、社会团体或者企业联盟开展行业研究,发布关于上海虹桥商务区的产业研究报告,促进区域品牌价值及影响力提升。对于该类研究报告,经申报认定后,视其影响力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专项扶持补贴。

(十三)重点引进项目

对符合上述现代服务业业态,获得国家或者本市职能部门认定的跨国公司总部、地区总部、贸易型总部、民营企业总部等;以及上市公司、知名企业、独角兽企业设立的实际自用办公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以上,实缴注册资本(金)5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总部机构,且年营业收入在8亿元人民币(含)以上或者实现年经济贡献3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具有引领带动性的重大项目,经认定,按其购买或者租赁实际自用办公的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2000元人民币,最高不超过600万元人民币的装修等项目费用补贴,自认定年度起,分三年按40%、30%、30%的比例发放装修补贴资金。

(十四)特色园区(楼宇)

鼓励开办特色园区(楼宇),凡以片区商务楼宇或栋(幢)为单位,定位明确的特色园区或者楼宇,特色园区单位建筑面积不少于20000平方米(含),特色楼宇单位建筑面积不少于6000平方米(含)。对吸引机构企业入驻,形成特色产业集聚,并提供统一的园区(楼宇)公共服务管理(不含物业管理)的运营方,经认定,按照其被国家、上海市职能部门及管委会授予称号的等级给予特色园区(楼宇)运营方营运资助。 

获得市级称号的,给予200万元人民币营运资助,自认定年度起,分二年按50%、50%的比例发放营运资助资金;获得国家级称号的,给予500万元人民币营运资助,自认定年度起,分二年按50%、50%的比例发放营运资助资金。

(十五)社会事业配套

鼓励社会事业性组织参与公共性医疗卫生、学校教育、文化艺术等配套,经认定为有助于进一步完善区域功能、提升区域形象的项目,对于购买或者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机构组织按建筑面积给予营运资助:建筑面积少于1000平方米(含)的,给予50万元人民币营运资助;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至2000平方米(含)的,给予100万元人民币营运资助;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至3000平方米(含)以上的,给予200万元人民币营运资助;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300万元人民币营运资助。自认定年度起,购置用房的按资助标准给予一次性营运资助补贴;租赁用房的按资助标准分二年按50%、50%的比例发放营运资助资金。

(十六)支持各片区结合功能定位打造特色产业

支持各片区推进符合自身功能定位的特色产业集聚,着力打造“一主多辅、相互配套、协同发展”的产业格局,建设世界一流水准的现代化中央商务区。管委会会同相关区政府制定特色片区产业政策予以扶持,以申报指南形式发布。

(十七)经认定的具有重大贡献的引进项目

对于引进的重大贡献项目,经有关部门认定后,按照一事一议原则办理。

第五条 (申报和审批程序)

(一)申报指南。虹桥商务区管委会会同四区政府依据本意见编制申报指南,明确项目申报时间、申报材料等内容。

(二)项目受理及初审。四区政府明确的区属负责部门(单位)统一受理本区域项目申报并负责项目初审。各区负责部门(单位)对已受理项目,应委托各区指定部门(单位)或中介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初步筛选,严格把关,并出具项目初审意见。通过初审的项目由各区负责部门(单位)上报虹桥商务区管委会。

(三)项目评审。根据申报指南,由管委会会同相关部门成立评审小组,并委托第三方机构通过开展专家评审等方式进行综合评估,对各区报送的申报材料出具评审意见。

(四)通过评审的项目,在虹桥商务区管委会官方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

(五)对评审或公示不通过的项目,由虹桥商务区管委会会同四区政府函告申报主体;对公示通过的项目,虹桥商务区管委会会同四区政府下达项目批复意见。

第六条 (项目管理)

(一)项目协议书。根据项目批复情况,四区区属负责部门(单位)牵头与项目单位签订《虹桥商务区专项发展资金项目实施框架协议书》,明确项目内容、扶持资金额度、资金支持方式、资金支持内容、资金使用计划、绩效管理目标、违约处理等内容。

(二)绩效管理。本意见所涉及的补贴项目均按照项目协议书情况实行项目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由四区区属负责部门(单位)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其中,一次性拨付的补贴项目自补贴资金发放之日起一年内开展;分次拨付的,在最后一次拨付前开展。对于绩效评价不合格的项目,取消扶持资质,收回已发放的补贴。

(三)审计监督。扶持资金按照“突出重点、注重绩效、加强监督、专款专用”的原则加强使用管理,接受相关监督部门的审计监察,相关单位及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七条 (申请资料)

(一)《虹桥商务区现代服务业扶持资金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如是外商投资企业还需提供《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回执》。

(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资质核定文件、行业准入批准文件,以及与扶持条件相关的认证报告或者授权经营书等证明文件。

(四)国际组织、海外政府贸易代表及商会等非盈利性组织或机构,应提供经所在地中国驻外机构认证的机构或组织设立证明文件。国内协会、商会需提供资质证明和上级批准文件。

(五)各项扶持政策对应有经营业绩指标的均以申请当年度或者上一年度实现数据为依据,企业应提交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等业绩证明文件,以及提交未来年度经营业绩指标履行承诺文件。

(六)申请购房补贴的,企业需提交购房合同、付款凭证(发票)、房地产权证(原件和复印件);申请租房补贴的,需提交房屋租赁协议(原件和复印件)、租用房屋的产权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及租金完税凭证。

(七)申请政策性补贴的保税物流中心,需提交企业设立批准证书、公共服务性功能实施方案文件、土地出让协议、规划许可证、建设施工许可证及其他开工证明或者房地产权证。

(八)申请文化演艺、文博艺术场馆开办资助的,项目投资方需事前提交项目建设方案和营运方案,事后提交项目建设开办成本审计报告。

(九)申请特色楼宇或者特色园区营运资助的,需提交国家或者本市相关职能部门授牌证明文件或者管委会(含区级政府)认定文件。

(十)申请人才公寓营运补贴、空置补贴的,需提交经审计的附财务报表和费用明细的审计报告,经核定的空置周转用房报告。

(十一)其他管委会要求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 (其他事项)

(一)本意见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或者本市颁布新政策,则按相关规定执行。在本意见实施过程中如遇个别行业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管委会将会同相关部门研究调整行业扶持标准和政策,并以申报指南形式发布。对已享受其他市级或者区级财政扶持政策的项目,专项资金不再重复支持。

(二)本意见所称企业年经济贡献是指综合考虑企业发展的实际需求、经济贡献、科技创新、促进就业、社会诚信、节能环保以及安全生产等因素,由管委会考核评定。

(三)本意见中凡未明确说明补贴方式或补贴年限的补贴项目,均以三年为限。

(四)本意见由虹桥商务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五)本意见自年 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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